週六, 二月 11, 2012

3月27日–申命記21章1節–23章8節

07年3月27日–申命記21章1節–23章8節

第二十一章

有關未結案的謀殺案件

1 「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
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-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6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
7 禱告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8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
有關女戰俘的案件

10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-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
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」

有關長子的繼承權

15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有關逆子的處置

18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19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裏,
20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其他的條例

22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
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。

第二十二章

1 「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,不可佯為不見,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。
2 你弟兄若離你遠,或是你不認識他,就要牽到你家去,留在你那裏,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。
3 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,或是驢,或是衣服,你若遇見,都要這樣行,不可佯為不見。
4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,不可佯為不見,總要幫助他拉起來。
5 「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,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,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-你上帝所憎惡的。
6 「你若路上遇見鳥窩,或在樹上或在地上,裏頭有雛或有蛋,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,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。
7 總要放母,只可取雛;這樣你就可以享福,日子得以長久。
8 「你若建造房屋,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,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。
9 「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,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。
10 不可並用牛、驢耕地。
11 不可穿羊毛、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。
12 「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。」

有關貞潔的條例

13 「人若娶妻,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,
14 信口說她,將醜名加在她身上,說:『我娶了這女子,與她同房,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』;
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,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。
16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『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,他恨惡她,
17 信口說她,說: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;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。
18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,懲治他,
19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,給女子的父親,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。女子仍作他的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
20 但這事若是真的,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,
21 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;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,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2 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23 「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,有人在城裏遇見她,與她行淫,
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,用石頭打死-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;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5 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強與她行淫,只要將那男子治死。
26 但不可辦女子;她本沒有該死的罪,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,將他殺了一樣。
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,並無人救她。
28 「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抓住她,與她行淫,被人看見,
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;因他玷污了這女子,就要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
30 「人不可娶繼母為妻;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。」

第二十三章

不許進入聖會的人

1 「凡外腎受傷的,或被閹割的,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2 「私生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;他的子孫,直到十代,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3 「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;他們的子孫,雖過十代,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。
4 因為你們出埃及的時候,他們沒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們,又因他們雇了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人比珥的兒子巴蘭來咒詛你們。
5 然而耶和華-你的上帝不肯聽從巴蘭,卻使那咒詛的言語變為祝福的話,因為耶和華-你的上帝愛你。
6 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。
7 「不可憎惡以東人,因為他是你的弟兄。不可憎惡埃及人,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。
8 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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